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 原告
- 鎮旦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曉娟
- 訴訟代理人
- 施建仁
- 被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偉
- 被告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