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原 告 鎮旦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娟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建偉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