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時代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瑞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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