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大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德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金儀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金儀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