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大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德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金儀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金儀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