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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大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德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金儀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金儀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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