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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22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2號

原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鑒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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