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蔡玉雪
- 原告鄭涵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66號原 告 鄭涵方 訴訟代理人 邱邦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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