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 原 告
-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益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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