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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租賃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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