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原 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