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張嘉仁
- 原告億萬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70號原 告 億萬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仁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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