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70號
- 原告
- 億萬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23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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