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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92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酷文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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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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