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羣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334元( 計算式:9月份薪資4,881元+10月份薪資2萬3,000元+勞健保退費2,452元+預告工資7,667元+資遣費1萬5,334元=5萬3,3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3萬5,548元(含9月份薪資4,881元、10月份薪資2萬3,000元及預告工資7,667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