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張瓊華
- 當事人陳嘉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原 告 陳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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