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9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德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共計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