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尚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姍 訴訟代理人 王宏堉 被 告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