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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尚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姍
訴訟代理人
王宏堉
被告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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