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5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品睿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欣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