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原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