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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告
張羽堂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羽堂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83 元(資遣費26,466元+預告期間工資26,667元+職業災害補償及醫療費73,513元+勞工退休金提撥36,537元=163,183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惟其中請求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270 元(應徵裁判費1,770 元-暫免裁判費500 元=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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