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昊昇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