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 原告
-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景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律師
上列原告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林志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萬伍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