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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原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原告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林志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萬伍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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