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6號原 告 潘芳菱 上列原告潘芳菱因與被告才旺天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