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35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鋮鎂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