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因與被告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