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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 原告
    八德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昱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原   告 八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   告 呂昱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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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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