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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告
八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告
呂昱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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