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郁
訴訟代理人
翁蔡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