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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林真如
被告
吳昭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查原告與被告間租賃契約約定自 108年起每月租金為49,500
  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
  號1樓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5,940,000元【計算式:每
  月租金49,500元×12月÷10%=5,94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44,5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500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484,500元(計算式:5,940,000元
  +544,500元=6,4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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