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盒盒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