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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原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紘敏、陳○○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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