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紘敏、陳○○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紘敏、陳○○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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