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林廣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錏譽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