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勳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75元(計算式:
56,250元+23,625元=7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