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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9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90號

原告
張世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森智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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