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文衍正
- 原告張世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90號原 告 張世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森智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