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0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