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旺家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蘇重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0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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