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訴訟代理人 吳達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