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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55號

原告
羅立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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