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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原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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