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 原告
-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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