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鄒立誠
- 原告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6號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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