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6號原 告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