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27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