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27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