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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52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兩造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2 萬3,9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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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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