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 原告
    陳昱璇
  •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1號原   告 陳昱璇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 108年5月2日提出之書狀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88,567元【計算式:60,000元+43,232元+43,719元+21,616元+120,000元=288,5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