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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原告
景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宗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豪、玉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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