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 原告
- 景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能宗
- 訴訟代理人
-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豪、玉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