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施鍊岸
- 當事人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1號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被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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