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 原告
-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昭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