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原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智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