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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智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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