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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梁豫漳

  • 原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 356,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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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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