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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 356,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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