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樑律師
- 被告
-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豫漳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 356,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