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83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7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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