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87號 原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000,000元,折合新臺幣560,970,000 元(以起訴時之匯率31.16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