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1號原 告 吳家平 訴訟代理人 吳家山 陳利中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豪 訴訟代理人 蔡旻珊 被 告 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尤彬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蔡宗隆律師 上列原告吳家平因與被告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二分公司、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