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9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1號

原告
吳家平
訴訟代理人
吳家山
訴訟代理人
陳利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告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豪
訴訟代理人
蔡旻珊
被告
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尤彬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蔡宗隆律師

上列原告吳家平因與被告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二分公司、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