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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返還貨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嗅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文
被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被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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