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被告
- 仲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欣怡
- 被告
- 馬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