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01號原 告 黃浣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補習班公館分校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