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秋英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承毅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89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承毅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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