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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文衍正

  • 當事人
    可易家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原   告 可易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銓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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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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